法定代表人辞任困难重重
—— 马某某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承办律师:张春明 刘文靖
案件简介
一、诉讼基本情况
案由: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审级:一审
原告:马某某(委托人)
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董某、某某有限公司 审判机关:焦作市博爱县人民法院
二、基本案情介绍
2014年11月6日,马某某入职某某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5月29日,某某 集团有限公司入股某某有限公司, 占某某有限公司40%股权,董某为某某有 限公司另一股东, 占股60%。马某某经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安排挂名担任某某 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6年10月19日,马某某从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离职,但某某有限公司至今未变更其法定代表人。2016年10月起,原告多次向提出变更申请,但均未能解决。原告无奈只得诉至博爱县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
三、各方观点
1.原告马某某主张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涤除马某某法定代表人身份,进行工商登记变更,两股东予以配合。
2.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观点
(1)马某某一直参与某某有限公司的经营;
(2)马某某掌握着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等公司证件;
(3)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变更登记的主体为公司而非股东。
3.被告董某观点
同意变更,但因仲裁机关已作出裁决将董某所持有的公司的股权变更过 户给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董某无法对某某有限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4.被告某某有限公司观点
同意变更,但需要两股东召开股东会,作出决定。
代理思路及观点
一、当事人提出的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的诉讼请求应否受理的 问题,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若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其起诉,则当事人因此所承受的法律风险将持续存在,而无任何救济途径,故应认为其对公司 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具有诉的利益,该纠纷系平等主体之间 的民事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二、作为拟制法人,一般情况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对外代表公司 处理事务,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后果由公司承受。但是,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股 东或董事,与公司发生纠纷引发诉讼时,股东、董事的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 发生冲突。为了确保案件审理的正常进行,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法院 可指定与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股东、董事提起的诉讼没有明显利害关系的其他 股东作为公司诉讼法定代表人。
三、马某某现在已经不是公司的工作人员,与公司不具有劳动合同关 系,也没有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管理,现马某某明确要求被告变更法定 代表人的工商登记,且已经向两股东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同时, 两股东亦未举证证明马某某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管理,而两股东怠于召开 股东会变更法定代表人,公司的继续经营行为可能给马某某造成一些法律后 果,而马某某又无法召开股东会变更法定代表人,将损害马某某的民事权 益,司法应当给予救济,以维护马某某的合法诉求。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贵 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 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 变更登记。本案中,原告马某某担任被告某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在 登记机关进行了相关登记,对外代表该公司行使职权。原告从被告某某集团 有限公司离职后明确提出不愿继续担任被告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综合 全部案情,可以认定原告已不适宜再代表被告某某有限公司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故被告某某有限公司应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手续。因公司变更 登记属于被告某某有限公司内部自治范围,原告要求其他被告予以配合的主 张,无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 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某某有限公司应于判 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如未按期变更,视为原告马某 某不再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二、驳回原告马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办案体会
本案审理过程中困难重重,首先是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变更公司法定代表 人属于公司内部事务,司法不应当干预,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其 次是送达问题,本案中某某有限公司已经不再经营,注册地址无法送达。原 告作为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不适宜接收诉讼材料;最后是诉请能否支 持的问题,某某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显示股东会议决定变更法定代表人事宜, 本案中两股东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为解决上述三个问题,代理人多次前往博爱县与法官沟通,与两股东, 乃至某某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沟通。上述问题最终一一得到解决,当 事人十分满意。
在旧公司法背景下,法定代表人辞任多受阻碍,且原法定代表人无法通 过公司内部程序实现救济。代理人注意到《公司法》(2023年)第十条规定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虽然对于公司未在30日内确定新法定代表人并没有规定,国 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是否有督促措施也不得而知,但是体现了新公司法对于 公司治理实践对涤除登记规范迫切需求的回应。
律师简介
张春明律师
张春明,2015年6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2017年6月 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主要业务领域为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先后为郑 州越发置业有限公司、郑州威尼斯水世界大酒店、河南省中一医疗健 康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 务,主要负责合同审查、合同纠纷以及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处理。
刘文靖律师
刘文靖,2020年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2021年12月 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主要业务 领域为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先后为辽源鸿图锂电隔膜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河南绿地宇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主要 负责合同审查、合同纠纷以及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