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云破雾 终获不起诉决定
—— 王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承办律师:付钦斌 李倩倩
案件简介
一、诉讼基本情况
罪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
二、基本案情介绍
王某某系河南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技术组组长。某某公司未经公民授权,将提供代购火车票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姓名、身 份证号码、电话号码、12306账号等公民个人信息存储在公司数据库中,并 使用存储的12306账号为没有账号的他人购买火车票。另查明,某某公司利用 “回捞”程序,未经12306平台同意将因频繁使用被禁用的12306账号激活、 继续循环使用。公安机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移送起诉。
辩护思路及观点
关于本案,有四个核心问题:第一,某某公司所获得的12306账号信息是 否是合法获取;第二,某某公司存储并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和违法所得 数额如何认定;第三,涉案的12306账号信息是否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范 畴;第四,王某某的行为系履行单位工作职责,是否存在主观犯意、具备实 质违法性。
一、某某公司取得的账号信息系从合作商处合法获取并经客户授权。
首先,该案中存在书证证据证明某某公司取得的账号信息等是与合作商 签订合法授权协议。与各合作商的相关协议均载明用户同意授权注册和托管 12306账号,且某某公司从合作商处获得的客户信息均获得了客户授权。某某 公司在使用后合法存储合作商提供的客户账号信息,系合法取得。
其次,某某公司接受订单后,根据数据库存留的客户信息与订单信息进 行匹配,匹配成功后自动购票,未能匹配的,则根据客户授权的信息为客户 注册12306账户购票。
最后,某某公司数据库中留存的个人信息及12306账号信息有定期删除行 为,以满足不予保存个人信息的合作商或客户的约定。故不应认定为非法获 取或使用个人信息。
二、本案中的客户账号信息系合法授权所得,非法获取并使用的公民个人 信息条数以及数额在本案中均无法查清。
涉案个人信息为合法授权获得,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哪些信息属于没有经 过授权的信息,关于信息的条数、以及犯罪数额均无法确定,无法适用本案 “情节严重”的立案标准,本案证据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条件,应当 适用疑罪从无。
三、12306账号信息不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
涉案的12306账号仅仅是在铁路部门官方网站上的一个普通账号信息,并 不能够准确的识别出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不应属于公民个人信息范畴。
四、王某某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不存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主观故意,不具 备实质违法性。
王某某作为技术人员,负责解决部分技术问题,其按照既有的流程执行 任务,没有实施法律禁止的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主观上 不存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对公民个人信息权益产生实质 影响并创设安全风险,不具备实质违法性。
裁判理由及结果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经过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公安机 关所提供的证据无法查清本案事实,证据不足,最终对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办案体会
多角度论证乃辩护之必需。本案从信息获取之合法性、购票行为之合规 性、信息删除情况、存疑无罪之适用、经营所得之合法性、12306账号之性 质、嫌疑人之主观故意和实质违法性以及程序违法等多个角度进行论证,如 多面棱镜般从多个角度思索问题,使各个观点之间相互衔接、相互支撑,形 成一个完整之论证体系,全面阐述嫌疑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以增辩护之说 服力,为法治之大厦夯实根基,为法治之舟扬起稳健之帆。
律师简介
付钦斌律师
付钦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学硕士研究生,河南国基律师 事务所刑事二部主任,原郑州市某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首 届刑事专业律师,河南省应急管理厅首席法律顾问。担任郑州市公安 局法律专家咨询委员,河南省律协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基地立法咨询专 家,河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中心研究 员,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疑难案件研究中心研究员,郑州大学法学院 优秀实习指导老师,郑州市律协刑委会职务辩护中心副主任,河南省 律协扫黑除恶律师辩护业务指导组成员。
李倩倩律师
李倩倩,女,郑州大学法学院法律(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2021年7月毕业后就职于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领域为:刑事 辩护、民事纠纷(借贷纠纷、合同纠纷、离婚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