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辩护摘“黑”帽
—— 沙某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案
承办律师:胡大宽 余进博
案件简介
一、诉讼基本情况
罪名: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审级:一审
公诉机关: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沙某
审判机关:利辛县人民法院
二、基本案情介绍
沙某是回族,案发前系安徽某地清真寺的阿訇。2012年8月,回族群众洪 某驾车与捷运公司货车相撞后死亡,洪某亲属请沙某出面处理此事。洪某亲 属在事情处理过程中围堵捷运公司,导致该公司无法正常生产经营。该起事 件被定性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2012年至2018年前后,沙某所在地区存在汉民饭店悬挂清真标牌、清真饭店卖猪肉食品、清真标志和酒标志放在一起、清真饭店里放置佛像、清真 饭店卖烟酒、回民葬礼喝酒抽烟等情况。沙某接到回族群众的投诉后,与其 他阿訇一起针对这些情况进行了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生了人员争执、毁坏 财物等一系列情况。
2019年3月19日,沙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 年4月22日利辛县人民检察院对沙某批准逮捕;2019年9月20日,利辛县公安 局以沙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月19日,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以沙某涉嫌寻衅滋 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沙某提起公诉。
辩护思路及观点
本案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定性为涉黑案件,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的第一 个思路就是力争让公诉机关取消对沙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指 控。辩护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宗教教义,对案件进行分析,认为沙某等人不 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通过电话沟通、当面交流、递交书面辩护意 见等多种形式,向公诉机关提出了本案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沙某不构 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本案中涉及的民族宗教问题不能作为犯罪处理 等辩护观点。
本案一审阶段,辩护人向法庭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1、本案中将涉及民族风俗和宗教问题的事件认定为寻衅滋事应当特别慎 重;2、关于被告人供述未参与的事实不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3、被告人沙 某不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4、本案证据有多处不符合法律规定;5、沙某属于投案自首;6、本案亦不能定性为恶势力。
裁判理由及结果
在本案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向公诉机关提出的沙某不构成参加黑社会 性质组织罪的辩护意见被采纳,公诉机关取消了对沙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 组织罪的指控。
2020年7月22日,利辛县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一审判决,采纳了辩护人关 于沙某系自首、认罪认罚等辩护意见,判决沙某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 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
办案体会
辩护人在办理本案过程中有以下体会和感想:
1、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背景下,能摘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帽子,实 属不易。本案被告人全部是伊斯兰教教职人员--阿訇,指控的犯罪具有宗教 性质。而辩护人胡大宽也是回族,对于民族宗教相关的法律规定和伊斯兰教 的教义十分熟悉,在本案的办理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2、此案件涉案人员多、案件卷宗厚、证据庞杂,开庭时间较长,对于律 师的庭审把控能力要求较高。通过本案的办理,也为辩护人积累了更加丰富 的黑恶案件办理经验。
3、该案的办理获得了委托人的认可,赢得了承办法官和公诉人的称赞, 也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同时,辩护人的专业能力也在办案过程中得到了 锻炼和提升。
律师简介
胡大宽律师
胡大宽,男, 回族,无党派人士,二级律师,河南国基律师事务 所乡村振兴法律服务中心主任、涉黑案件研究中心主任,郑州市管城 回族区政协常委,河南省律师协会刑事诉讼委员会副主任,河南省律 师协会依法行政讲师团讲师,郑州市律师学院特聘讲师,河南工业大 学法学院校外兼职导师,河南电视台都市频道特邀点评律师、《法律 讲堂》特邀主讲人。
余进博律师
余进博,男,汉族,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郑州升达经 贸管理学院文法学院校外导师,担任(曾任)多家国有企业和民营企 业的法律顾问。毕业于广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学历。从事律师 职业之前,曾在公安机关、法院等政法部门工作。从事律师职业后, 潜心研究业务,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众多委托 人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