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种子”不是假种子
—— 李某销售伪劣产品案
承办律师:陈 奎 程 慧
案件简介
一、诉讼基本情况
罪名:销售伪劣产品罪 审级:一审
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委托人)
被告单位:河南某种业公司
审判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二、基本案情介绍
被告人李某、张某系河南某种业公司的实际经营者、控制人。2020年6月 5日,李某代表河南某种业公司与河北省农林科学院粮油作物研究所签订《农 作物品种生产经营权转让合同》,取得“冀玉228”玉米种子的品种权,李 某、张某在获得上述品种权后,开始从事该种子的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2022年9月1日,公诉机关指控李某、张某在担任被告单位河南某种业公 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明知是以假充真的产品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进假冒 “冀玉228”玉米种子,并以河南某种业公司名义销售至河南省濮阳市、山东 省德州市、河北省邯郸市等地,销售金额共计189680元,后指控犯罪金额变 更为102600元。
辩护思路及观点
一、被告人李某不具备作案动机,也不知所销售的“冀玉228”玉米种子 真假情况。
(一)李某不具备销售假冒“冀玉228”玉米种子的犯罪动机
首先,李某实际控制的河南某种业公司与河北省农林科学院签订有《生 产经营权转让合同》,李某的公司享有“冀玉228”玉米种子的独家生产经营 权。其次,李某销售的“冀玉228”种子质量没有问题。涉案种子产自新疆某 种业公司,新疆某种业公司委托河南省依斯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 告》,对“冀玉228”玉米种子的水分、发芽率等进行了检验,检验结论显示 送检的“冀玉228”玉米杂交种符合GB4404.1-2008标准要求。该《检验报告》 证明新疆某种业公司代繁育并由河南某仓种业公司销售的“冀玉228”玉米种 子不存在质量问题。第三,李某销售的“冀玉228种子”田间表现良好。公诉 机关移交的证据卷中显示多个种植户对“冀玉228”的种植情况反映良好。
(二)李某不知所销售的“冀玉228”玉米种子为“假种子”
河南某种业公司与新疆某种业公司签订《玉米种子合作协议书》,该协 议约定由新疆某种业公司负责组织种子生产加工,保证种子质量合格。李某销售的“冀玉228”玉米种子均由新疆某种业公司生产加工,并由新疆某种业 公司完成质量检测。李某只是通过质量检测报告知悉“冀玉228”玉米种子的 质量检验合格,并不知所销售的“冀玉228”玉米种子真假情况。
二、公诉机关未查到加工生产涉案玉米种子的直接犯罪行为或犯罪场所。
本案通过司机证言找到河南某种业公司在郑州市、商丘市、濮阳市的临 时中转站或临时储存仓库。但未找到在上述几处场地有加工生产“冀玉228” 玉米种子的行为。相反公诉机关移送的卷宗中证人证言均证明河南某种业公 司无生产加工“冀玉228”玉米种子的行为。例如,证人李某反映“李某在濮 阳市仓库没有制造、包装过玉米种子。”通过法庭调查,李某陈述上述中转 站均是因为从新疆某种业公司发来的玉米种子是量太大,需要找临时地点中 转分发到每个具体客户手中。
三、五份关于涉案玉米种子真假的《检验报告》均存在程序违法问题。
涉案五方主体委托作出的《检验报告》均扦样、封样程序不合法,无划 分扦样种子批,或无效或不具有代表性,只对送检的待测样品负责,无法证 明其他种子真假情况。
四、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不真实,证据不足。
公诉机关移交的证据中与犯罪数额相关的证据系新疆某种业公司开具的 调运检疫证、河南某种业公司内部的发货明细表、部分客户的证言,以及检 验报告所能代表的数量。
但李某实际销售数量与上述数据并不一致。首先,新疆某种业公司申请 开具的产地调运检疫证明与实际发货数量不符。新疆某种业公司负责人反映 调运检疫证只是为了客户备案,与销售数量没有关系。证人杨某也说到产地 调运检疫证的数量与实际发货数量不一致。此外,通过法庭调查,李某也向法庭说明了产地检疫调运证只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其标注的数量与实际发 货数量之间并无直接关系,这是行业内常见的现象。
其次,河南某种业公司内部的发货明细表与实际销售情况不符。河南某 种业公司除了销售“冀玉228”玉米种子,还销售其他品牌的种子,例如“郑 玉668”、“天赐19”、“华皖617”等。而河南某种业公司仅制作一个销售 明细表。所有产品销售情况都填写该销售明细表中,表中数据不能真实反映 “冀玉228”玉米种子的实际销售数量。
第三,五方主体委托作出的《检验报告》均扦样、封样程序不合法,只 对送检的待测样品负责,无法证明其他种子真假情况。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及被告单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2022年12月18日,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22)豫0902刑初438号刑 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单位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决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 人李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 告人张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决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 民币二万元。
办案体会
本案涉及专业问题“假种子”的认定,《种子法》规定的“假种子”并 不意味着种子质量有问题,仅仅观察外表难以区分,这里涉及到专业性较强 的种子真实性鉴定问题,需要严格依照国家标准《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进 行检验。本案最大的辩护要点在于办案机关对涉案种子作出的三份检验报 告,均未严格按照《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规定的程序进行,导致检验报告所能代表的种子数量有限,这也促成了公诉机关变更起诉,直接减轻了对被 告人的量刑,辩护效果显著。
律师简介
陈奎律师
陈奎,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利代理师、知识产权部 主任,郑州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主任,河南大学硕士研究 生导师。
执业17年来一直专注于专利、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保护、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合规等业务领域,曾服务于郑州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南大学、东方希望集团、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 深圳怡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领域经验 丰富、成绩突出,取得良好的社会评价。
程慧律师
程慧,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济南大学法学院、 金融学院。办理过多起民事、刑事诉讼案件,涉及商标、专利、著作 权、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领域,亦涉及建设工程、婚姻家事、合同 纠纷、民间借贷等民商事领域,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