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万诈骗 攻守之道
—— 肖某某合同诈骗案
承办律师:杨晓楠
案件简介
一、诉讼基本情况
罪名:合同诈骗罪 审级:一审
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肖某某
审判机关: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二、基本案情介绍
2020年1月份,正值国内新冠肺炎疫情最严重时期,突发的疫情致 使国内医疗卫生器材严重紧缺,在此背景下,被告人肖某某携带其实际 控制的江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前往深圳筹备分公司,意 图生产额温枪牟取暴利。后肖某某制作带有“某某公司”字样的额温枪图片、虚假的额温枪数据报告等资料,并对外大量发布。2020年同案犯李某某找到被告人肖 某某,要求以中间商、居间人的身份帮助被告人肖某某销售额温枪。
经李某某介绍,被告人肖某某以江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分别与 上海某某公司、天津某某公司、东莞某某公司、北京某某公司等单位, 签订了价值上亿元的额温枪销售合同,并收取上述多家公司1000多万元 的额温枪订货款。肖某某收取款项后,将相关款项用于了江苏某某科技 有限公司的经营活动及其个人生活支出。
因无法交付额温枪及未返还相关公司巨额订货款,被害人于2020年 8月份向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报案,后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以合同 诈骗罪为由将被告人肖某某刑事拘留。
辩护思路及观点
一、侦查阶段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立即组成辩护团队,并以被告人肖某某主观上无 非法占有案涉款项的故意,客观上未实施任何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 双方系民事合同纠纷为由,向侦查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机关多次口头、书面 提出被告人依法不构成诈骗罪,建议不予批准逮捕,撤销案件。
二、审查起诉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团队复制了案件卷宗,经仔细研判、讨论,辩护团 队提出了“攻守”辩护方案。
攻方案:辩护团队再次向检察机关提出被告人不构成诈骗犯罪的法律意 见,并向上级检察机关依法反映,要求对被告人肖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守方案:鉴于本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且案件系涉疫案件, 一旦构成犯罪,被告人将面临10年以上甚至无期徒刑的刑罚。辩护团队根据客观情况, 提出守方案,即根据案件情况与公诉机关沟通、协商:第一,本案系单位犯 罪案件,被告人肖某某仅仅系单位主要负责人;第二,在本案构成单位犯罪 的情况下,被告人肖某某作为单位主要负责人,其量刑的基准金额应当为个 人犯罪基准金额的数倍,这样,被告人的量刑幅度就调整为3-10年之间。
经辩护团队数次与检察机关沟通、协商,提交书面材料,并向相关机关 反映,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系单位犯罪,并非个人 犯罪。并据此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理由及结果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 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江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人肖某某 犯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某三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 四万元。
办案体会
通过本案的办理让我本人再次坚信,技术辩护有价值,真正的刑事辩护 律师在复杂、有争议的案件中,只要认真负责、提出有价值的观点、思路, 司法机关一般都会考虑、接受。
本案在最初的办理中,司法机关以自然人为犯罪主体将被告人肖某某等 刑事拘留,面对1000余万元的诈骗金额,诈骗款项又未予返还,且被告人也 无能力偿还,本案如何才能让被告人从轻判处呢?辩护团队认真研究后认 为,本案只有在构成单位犯罪的情况下,被告人肖某某才有可能实现量刑从轻。于是,辩护人向司法机关提出,本案系以单位即江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的名义与相关被害人签订的合同,订货款大部分亦进入了公司账户,款项的 使用亦大部分用于了公司的经营活动,被告人肖某某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其相关意志代表了单位意志,本案构成单位犯罪,最终司法机关采纳了辩护 人的观点,认定本案系单位犯罪,从而最终才使被告人肖某某获得较轻的处 罚。
本案的办理,让我感受颇深的是,第一,在相关犯罪行为中,在被告人 的犯罪行为涉及到单位的情况下,基于自然人被告的人身刑考虑,就具体犯 罪的主体问题,律师可以大胆地向司法机关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第二, 在相关犯罪行为中,在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对直接负责人的具体量刑金 额个人量刑金额的数倍,这也是作为一名刑辩律师应当予以注意的。
律师简介
杨晓楠律师
杨晓楠,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资深律师,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 法学导师,原河南法制报社律师团专家律师,中国青年律师志愿者, 中国法学会会员。2001年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始终追求作专家型律 师,做精品案件,业务领域以刑事案件为主,办理了数百起刑事案 件,多起无罪辩护成功,并获得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