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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辩护洗嫌疑 归来仍少年 —— 高某某强奸案
律师:张银丽  2024-11-25

依法辩护洗嫌疑  归来仍少年

—— 高某某强奸案

承办律师:张银丽

 

案件简介

 

一、诉讼基本情况

罪名:强奸罪

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侦查机关: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

犯罪嫌疑人:高某某

 

二、基本案情介绍

高某某是郑州某高校在读学生,即将毕业,与受害人黄某某通过网络认 识,后以男女朋友身份交往。某一晚上,黄某某因与家人闹矛盾求助高某 某,要求借宿一晚。当晚,高某某、黄某某与高某某的另外两名朋友四人共 处一室,高某某与黄某某发生关系。次日,黄某某的父母控告高某某涉嫌强 奸,遂案发。

 

辩护思路及观点

 

本案的核心问题有以下几点:

第一,高某某与黄某某是否是男女朋友关系;

第二,案发当晚四人共居一室一床,黄某某是否主动发生关系;

第三,发生关系时,双方体位为女上男下,是否可能存在强奸行为。 辩护观点如下:

一、高某某与黄某某的关系问题

本案中,高某某通过网络与黄某某认识,据双方陈述,大概有半年之 久,期间一起约着玩耍、吃饭一两次,发生过性关系一次。本次是因为黄某 某与父母闹矛盾,离家出走,遂让高某某去她家接她,高某某接到黄某某 后,二人拉手、拥抱,黄某某表示想去高某某家借宿,高某某便约朋友一起 去家里打游戏,四人在电梯时,黄某某与高某某存在拥抱、接吻的行为。且 二人均以男女朋友身份相称,高某某的两个朋友对此知情并作证。

辩护人在法律意见中提出二人系男女朋友关系,该事实侦查机关和检察 院均予以认定。

二、黄某某主动脱去衣物,与高某某发生性关系。

在案发前一晚,黄某某、高某某及高某某两名朋友四人共居一室,同睡 一张床,睡前,黄某某亲吻高某某,自行脱去长裤并主动与高某某同睡在一 个被窝内,对可能发生性关系有预判。高某某与其发生性关系时若违背黄某 某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黄某某只需发出声响向另外两人求助即可。

强奸离不开违背意志,被害人在意识清醒能自由支配肢体时,发生关系 时没有表示出不同意,不宜推定为被强迫,发生关系后被害人表示不同意时立即停止,不宜认定为强迫。本案中,黄某某意识清醒,无抗拒行为,高某 某并无强奸意图。

三、女上男下的体位,不能认定为强奸。

本案中有个显著的细节,即高某某与黄某某发生关系时,黄某某在上 位,根据生活常识,女性上位的体位,男性是无法强行发生关系的,故本案 黄某某控告高某某涉嫌强奸,大部分是源于黄某某监护人的个人臆想。

 

裁判理由及结果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认定高某某构成犯罪的事实不 清,证据不足,依法作出不予批捕决定,侦查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取保候审。后因本案没 有犯罪事实,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

 

办案体会

本案系一起未成年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在办案过程中,公安机关及检 察院均比较谨慎,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高某某,了解了本 案全部事实后,认为不构成强奸。尤其是二人关系、第二次发生性关系的行 为、发生性关系时的体位特征等,以及女方的态度及其监护人的表现,均是 本案的关键所在。本案取得最终撤销案件的良好效果,使作为一名在读高校 学生的高某某洗清嫌疑,重回校园,辩护人也发自内心地感到。

刑辩之路漫漫,吾将上下而求索。


 律师简介

张银丽律师


张银丽,女,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民商事法律事务 部、刑事法律事务二部成员,担任商丘市食品工业协会、河南银企互 动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河南新银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常 年法律顾问。

张银丽律师曾担任中日交流日语陪同翻译、日语翻译、央企、国 企科室部长等职。自2019年执业以来,勤勉认真,工作严谨,秉承初 心,办理了多起民商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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