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股权转让受限 利润如何分配作难
—— 某某省某某勘察院股权转让纠纷案
承办律师:李晴川 王 鹏 胡朝培
案件简介
一、诉讼基本情况
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审级:二审
上诉人(一审原告):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上诉人(一审被告):某某省某某勘察院(委托人) 审判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基本案情介绍
2014年,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实业”)向某某省某某 勘察院(以下简称“勘察院”)支付838万元,购买勘察院设于阿尔及利 亚的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68%的股权,成为目标公司 实际控股方。因目标公司股权转让未经过批准,致使股权始终无法办理过户。
勘察院在与某某实业合作期间,曾多次告知某某实业国有资产转让未 获批准的实情,以及阿尔及利亚法律关于外资企业“外国投资者比例不得 高于49%”的规定,但某某实业在明知股权不可能过户的情况下,仍依然 坚持维持现状。
后因全球疫情爆发,2020年目标公司经营陷入困境,股东需大量垫资 方可维持。在此背景下,某某实业拿出“同意勘察院提出的回购股权”书 面意见,双方达成了“退股解除协议”共识。2020年12月14日,勘察院向 某某实业发送解除协议通知书,同时接管了目标公司。
2021年3月3日,某某实业以侵害出资人权益为由,将勘察院诉至郑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勘察院退回其股权转让金、赔偿其在目标 公司的应得收益、赔偿其垫付目标公司流动资金所产生的利息、资金占用 费以及本次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用等损失,金额共计41657702.47元。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勘察院退回某某实业 股权转让金8380000元,赔偿某某实业解除合同损失29952475.16元。
勘察院、某某实业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 诉。在二审中,勘察院委托我所律师代理。
三、各方观点
1.上诉人某某实业观点
除一审法院判决的损失外,勘察院还应向某某实业支付内保外贷的资金 占用费及律师代理费。
2.上诉人勘察院观点
本案所涉协议的解除,某某实业存在过错,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一审 法院判决勘察院向某某实业赔偿的解除合同损失金额,存在错误。
代理思路及观点
一、某某实业就本案所涉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存在过错
本案所涉战略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是因协议违背了中国 及阿尔及利亚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并非勘察院造成 的,且勘察院已经尽到了提前通知等善意提醒义务,某某实业也存在过错, 故不能认定过错全在勘察院。
二、一审法院在金额认定上存在严重错误
首先,目标公司作出《2014-2019未分配利润明细表》(以下简称《利润 表》)后,从某某实业与勘察院多次往来函件以及会议纪要的内容来看,该 《利润表》并非双方认可的利润分配依据,双方均多次表明由审计评估机构 进行审计评估,以评估意见作为分红的最终依据,故该利润表不能作为最终 的利润分配依据。
其次,该《利润表》并未扣除应依法缴纳的税费。根据阿尔及利亚法律 及目标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利润分配的前提条件均是已经依法缴纳税费。按 照阿尔及利亚法律规定, 目标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3%) ,案涉可分配 利润应当扣除相应的税费。
再次,该《利润表》的计算期间存在严重错误。某某实业享有目标公司 相关权益的时间期限应为2014年8月13日至2020年12月14日,而该《利润表》 的计算期限2014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同时,该《利润表》未包含存 在了185384098.24第纳尔严重亏损的2020年度财务报表。
最后,职工奖励已经实际发放,应当在可分配利润中予以扣除。职工奖 励在目标公司2015年度-2018年度的经营责任方案中有明确体现,某某实业 代表也签字予以认可,且职工奖励已经实际发放完毕,也不应再作为利润进行分配。
三、某某实业已经获取巨大收益,该部分收益应折抵损失。
某某实业与勘察院合作后,利用控股股东优势地位实际取得了对目标公 司的供货权。从2014年至2019年,某某实业办理出口业务多达121笔,金额多 达2068余万美元,仅其中十八笔便直接收取资金占用费50余万人民币。除去 货物本身的获利外,根据发货类别估算,某某实业直接获取的出口退税便达 269余万美元。某某实业因与勘察院合作,直接或间接获益达1800余万人民 币。某某实业在获取巨大收益同时,若是再通过诉讼方式获取大量的损失赔 偿,势必会严重违背公平原则,也会造成国有资产的进一步流失。
四、某某实业主张的内保外贷费用、律师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内保外贷是勘察院与某某实业共同为目标公司90万欧元的贷款所提供的 人民币存款保证金,是各股东履行股东义务的体现,并不存在资金占用费用 一说。即便是有,也应由目标公司承担而非勘察院,且勘察院已经将内保外 贷期间银行的利息如数支付某某实业。
关于律师代理费用等其他诉讼费用。协议第八条第1款约定:“任何单方 原因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的,责任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协议无法 履行并非勘察院造成,是双方签订的协议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致。某某 实业仅提交了两份委托代理合同,并未提交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也未提交某某实业实际向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的支付凭证,仅凭两份合 同,无法认定代理费的实际金额。另外,该两笔费用均已包含在解除合同损 失中,该诉求应当予以驳回。
裁判理由及结果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职工奖励设立的目的应是为激发职工 积极性及主动性,为企业创造更多效益,相关计提费用应发放给获得奖励 的公司职工。从勘察院提交的相关证据来看,职工奖励在目标公司2016年 度-2018年度的经营责任方案中有明确体现,某某实业方面人员亦签字予以 确认,勘察院亦提交证据主张相关费用已经发放。退一步讲,即使该部分费 用并未按照对应年度实际发放,从该笔费用的属性和权利主体角度,某某实 业要求将该部分费用作为应分得利润而予以分配,理由不能成立。
某某实业仅以《2014-2019年利润表》上记载的“调整后未分配利润 总额”896872367.79第纳尔为据,主张应以此扣除2014年前3个月利润后的 887121837.69第纳尔作为可分配利润基数,缺乏充分依据,目标公司2014- 2019年可分配利润基数应为600780441.73(887121837.69-286341395.96)第纳 尔,按照占股比例68%计算,某某实业可分配利润数额应为408530700.38第 纳尔,再以某某实业一审起诉时主张的“20.14∶1”的汇率将上述金额的阿 尔及利亚第纳尔换算为人民币,应为20284543.22元人民币。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即“勘察院于本判 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某某实业股权转让金8380000元”;变更一审判 决第二项为“勘察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某某实业解除合同损失 20284543.22元”。
办案体会
一、本案所涉股权为境外注册公司股权,系涉外诉讼。案涉股权系注册在阿尔及利亚当地公司的股权,具有一定的涉外性质。因阿尔及利亚当地法律对公司控股股权的特别规定导致案涉股权无法正常变 更登记,进而导致股权转让协议无法履行引起本案之诉。通过本案的办理, 承办律师了解到不同地域中的不同法系、不同规定,进一步拓展了承办律师 的国际视野,积累了涉外诉讼尤其是涉外商事诉讼的办案经验。
二、本案系国有独资企业与民营企业之间的诉讼案件
本案诉讼主体分别涉及国有独资企业及民营企业,我所接受国有独资企 业勘察院的委托参与诉讼,通过我所律师的代理,二审为委托人减少直接损 失900多万元,有效保护了国有独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尽最大程度避免了国有 资产流失。
三、律师助力国家“一带一路”建设
阿尔及利亚是“一带一路”参与国,目标公司是勘察院在阿尔及利亚设 立的公司,自设立之初便积极参与阿尔及利亚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水利基 础设施建设。经过多年的发展,目标公司已经成为在阿尔及利亚具有一定影 响力的外资企业,委托人作为目标公司的创始股东,其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也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国家“一带一路”建设。
律师简介
李晴川律师
李晴川,男,汉族,1967年生,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 中共党员。1993年取得律师资格,从事律师工作至今,现任河南国基 律师事务所主任。河南省政协委员,郑州市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九届理事,河南省直律师协会二届会长,河南省法学会常务理 事。中共河南省委法律顾问,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河南省人 民政府法律顾问,河南大学法律顾问,河南省司法厅法律顾问,河南 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委员,郑州仲裁委仲裁员,河南省司法行政 系统劳动模范,第九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
王鹏律师
王鹏,男,中共党员, 郑州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现为河南国 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民事一部主任,河南省律协民委会委员,郑州 市律协民委会副主任,金水区律工委副主任,河南省法学会非公经济 法治研究会副会长,郑州市金水区第十四届人大代表。
王鹏律师从业十余年,主要进行民商事案件办理及企事业单位法 律顾问业务,办理各类案件700余件,具有较为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 丰富的办案经验,曾多次获得“优秀律师”、“优秀党员律师”等荣 誉称号。
胡朝培律师
胡朝培,男, 中共党员,河南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 郑州市律师协会金水区律师工作委员会执委。现为河南国基律师事务 所民事法律事务一部专职律师,主要执业方向为合同纠纷、公司纠纷 等,执业以来代理多起民商事案件,取得良好效果,为多家企事业单 位提供法律顾问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