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迹鉴定定乾坤
—— 李某某执行异议之诉案
承办律师:王 鹏 许梦潇
案件简介
一、诉讼基本情况
案由:执行异议之诉 审级:再审
再审申请人:李某某(委托人)、丁某
再审被申请人:河南某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某恳实业集团有 限公司
审判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基本案情介绍
河南某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凯公司)诉河南某恳实业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金 水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0105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某恳公司 向某凯公司退还工程保证金5万元。判决生效后,某恳公司未履行判决义务,某凯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因某恳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 院作出(2021)豫0105执XXXX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某凯公司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申请追加某恳公司股东常某某、李某 某和丁某为被执行人,要求常某某在其认缴出资额10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 任,李某某在其认缴出资额4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丁某在其认缴出资额 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法院裁定驳回某凯公司的上述申请。
随后,某凯公司向金水区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追加某恳公司股 东常某某、李某某、丁某为被执行人,要求常某某在其认缴出资额10000万元 范围内承担责任,李某某在其认缴出资额4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丁某在 其认缴出资额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法院经审理后,仅判决追加常某某为 被执行人,在其未缴纳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某凯公司不服,向郑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追加常某某、李某某和丁某 为被执行人,常某某在未缴纳出资数额5199万元范围内、李某某在未缴纳出 资数额4500万元范围内、丁某在未缴纳出资数额300万元范围内对某凯公司承 担责任。
李某某、丁某不服二审判决,以自己是被冒名登记为股东为由,拟申请 再审。
据李某某介绍,其与常某某、丁某并不认识。2015年3月15日某恳公司成 立登记时,常某某盗用被泄露的李某某个人信息,并伪造其签名,签署了某 恳公司设立的相关资料。
2020年5月6日,某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常某某通过身份证地址找到李某 某,要求李某某配合其办理股权转让事宜,并威胁李某某若是不配合办理, 则此后某恳公司出现债务纠纷波及到李某某时,他不再负责处理。为了尽快 摆脱风险,李某某在常某某及某恳公司向其出具某恳公司债权债务与其无关 的《证明》后,配合常某某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
三、各方观点
1.丁某观点
丁某系被冒名登记为某垦公司股东,没有对该公司承担出资义务的责 任,不应当对该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责任。
2.李某观点
有新的证据(即笔迹鉴定)证明原审判决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中多处“李 某某”的签名系伪造,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三次庭审中, 对本案事实查明起着至关重要作用的某垦公司及常某某均未出庭参与诉讼, 不仅直接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明,且不排除某垦公司、常某某存在与某凯公 司恶意串通意图损害李某某及丁某利益的可能性。
3.某凯公司观点
该笔迹鉴定报告不应当被采信;对《证明》的真实性存疑,该文件形成 在本案一、二审之前,但是在一、二审期间均未提出,明显不符合常理,也 不符合举证期限的规定;本案系执行异议纠纷,而非股东资格确认之诉,是 否为冒名股东有其特定的程序,而李某某、丁某从未采取过特定救济途径。
代理思路及观点
本案所涉债务发生的时间为李某某被登记为某恳公司股东期间,虽李某 某声称其并非某恳公司的真实股东,系其身份证被冒用所导致,不应被追加 为被执行人,更不应为某恳公司对某凯公司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但目前并 无证据予以证明。
申请再审最终能够裁定进入再审程序,通常都比较难。经过代理人对案 情的梳理,建议当事人先自行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笔迹鉴定,在获得明 确的工商登记签名系被伪造的笔迹鉴定报告后,将该鉴定报告作为新证据提 交法院,才有裁定进入再审并最终推翻原审判决的希望,从而将当事人李某 某从某恳公司现有的或将有的一系列债务案件来解脱出来。
代理人主要观点如下:
1.李某某信息被盗用,并被胁迫配合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与某恳公司债 务无关。
2.原判决错误地仅以签名便认定李某某参与某恳公司经营,未查清签名 的真假、是否参与经营,且忽略了某恳公司未分红的事实。
李某某并未参与某恳公司的筹备、设立、工商登记、实际经营,也未收 取过任何分红。李某某是一名受害者,签名系伪造,原审判决忽略了对上述 事实的查明,仅凭某恳公司工商登记材料中被伪造的签名,并作为认定案件 基本事实的依据,明显错误。
裁判理由及结果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某、丁某承担股东义务缺乏法定 的或约定的事实和理由。在李某某、丁某转让股权时,涉案债务尚未得到生 效裁判的确认,某凯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李某某和丁某实际参与过某垦公司的 经营、分配或从涉案债务中获取利益,没有证据证明李某某、丁某明知某垦 公司存在大量对外债务而其转让股权只是为了逃避这些债务,李某某、丁某 不应因合法、善意的转让股权行为而承受超出预料之外的负担,其不应承担 原股东的出资义务。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了撤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仅判 决追加常某某为某凯公司申请执行某恳公司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常某某在10000万元范围内向某凯有限公司承担偿付责任。
办案体会
尽管本案所涉金额并不大,仅有5万元,但如本案再审不能推翻原判决, 意味着委托人可能在未出资的4500万元范围内对某恳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对委托人影响巨大、致命。
通过仔细询问当事人,了解到案件全部事实,建议当事人进行笔迹鉴定。 在取得了某恳公司成立时的工商登记材料中“李某某”的签名并非委托人李某 某所签的笔迹鉴定报告后,作为新证据提交,从而获得了再审立案的机会。在 庭审中,将事实与法律及情理相结合,最终取得了彻底改判的理想结果。
律师简介
王鹏律师
王鹏,男,中共党员, 郑州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现为河南国 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民事一部主任,河南省律协民委会委员,郑州 市律协民委会副主任,金水区律工委副主任,河南省法学会非公经济 法治研究会副会长,郑州市金水区第十四届人大代表。
王鹏律师从业十余年,主要进行民商事案件办理及企事业单位法 律顾问业务,办理各类案件700余件,具有较为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 丰富的办案经验,曾多次获得“优秀律师”、“优秀党员律师”等荣 誉称号。
许梦潇律师
许梦潇,中共党员,郑州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现就职于河南 国基律师事务所,办案认真负责,始终将当事人利益放在第一位。执 业以来,主要办理民商案件,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 经验,获得当事人信赖与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