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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穿建筑公司的“防火墙” —— 河南某材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律师:杜 强 王晨旭  2024-11-25

刺穿建筑公司的“防火墙”

—— 河南某材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承办律师:杜    王晨旭

 

案件简介

 

一、诉讼基本情况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审级:再审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贵州某建筑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某材料公司(委托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州某贸易公司

审判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基本案情介绍

河南某材料公司与贵州某建筑公司、贵州某贸易公司因买卖合同纠 纷一案,历经新郑市人民法院一审、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发回重 审,后又经新郑市人民法院一审、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贵州 某贸易公司应支付河南某材料公司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贵州某建筑公司对该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向贵州某贸易公司追偿。

原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是:2019年12月24日,贵州某建筑公司 与郑州某技术学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了位于河南省某市 某路的郑州某技术学院机电工程学院的建筑工程项目。2019年12月22 日,贵州某建筑公司(甲方、购货单位)与贵州某贸易公司(乙方、供 货单位)就郑州某技术学院机电工程学院项目的商品混凝土、木方、钢 材、模板采购事宜,签订《材料采购合同》。2020年5月11日,贵州某 贸易公司(甲方、需方)与河南某材料公司(乙方、供方)就贵州某建 筑公司承包的郑州某技术学院机电工程学院工程所用的商品混凝土供应 事宜,签订《贵州某贸易公司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 一份。2020年7月 20日,贵州某贸易公司(甲方、需方单位)与河南某材料公司(乙方、 供方单位)又就干混砂浆采购事宜签订《郑州某技术学院机电工程学院 项目干混砂浆采购合同》 一份。合同签订后,自2020年5月至2020年12 月,河南某材料公司向贵州某贸易公司供应了价值8256490.87元的混凝 土,自2020年7月26日至10月26日,河南某材料公司向贵州某贸易公司 供应了价值488419.08元的干混砂浆。贵州某建筑公司受贵州某贸易公 司委托向河南某材料公司支付货款150万元,贵州某贸易公司向河南某 材料公司支付货款265万元,2021年6月4日之后未再付款。贵州某建筑 公司“郑州某技术学院机电工程学院项目部”工地的公示牌中显示李某 桂为项目经理、舒某为材料员,其二人也多次以贵州某建筑公司名义参 加项目会议。针对前述欠款,李某桂、舒某贵州某建筑公司名义向河南 某材料公司出具了《企业征询函》和《付款计划》。

原审法院认为,结合在案证据,河南某材料公司有理由相信李某 桂、舒某二人有权代表贵州某建筑公司在其承建的机电工程学院项目部 从事相关事务,即河南某材料公司有理由相信李某桂、舒某有权以贵州 某建筑公司郑州某技术学院机电工程学院项目部负责人的名义签订《企业征询函》和《付款计划》,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第三人与债务人约 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 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 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依据《企业询证函》和《付款计 划》所显示内容,贵州某建筑公司系债的加入,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

原审判决生效后,河南某材料公司已通过申请强制执行全部获得清 偿,后贵州某建筑公司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 民裁定本案再审并提审。

三、各方观点

1.贵州某建筑公司观点

1)项目现场公示牌等照片不具有赋予项目经理李某桂、舒某代理权外 观的功能;

2)原审法院选择性忽略河南某材料公司确认与贵州某贸易公司之间的 合同关系;

3)《企业询证函》及《付款计划》并不能证明贵州某建筑公司具有债 务加入的意思表示;

4)原法院认为此案构成表见代理及债务加入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认为 贵州某建筑公司不应在本案中承担责任。

2.河南某材料公司观点

1)河南某材料公司有理由相信李某桂、舒某二人代表贵州某建筑公司 履行职责,二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贵州某建筑公司应向河南某材料公司 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

2)本案中还存在特殊的法律关系,即贵州某建筑公司与贵州某贸易公 司之间构成了人格混同。

在人事安排上,贵州某建筑公司项目部的30余人,与贵州某贸易公司存 在混同情形的就达28人,如李某桂就大量出现在贵州某建筑公司项目的公示 牌中,并作为贵州某建筑公司工作人员在各种会议材料上签字,又作为贵州 某贸易公司人员与河南某材料公司签订合同。

业务经营上,贵州某建筑公司通过把控资金和管理人员实际控制贵州某贸 易公司。

在财务管理上,贵州某贸易公司没有钱款的支配权,贵州某建筑公司与 贵州某贸易公司的财务人员存在着任职混同。故贵州某建筑公司应当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

3.贵州某贸易公司观点

贵州某贸易公司再审开庭未到庭,亦没有提交书面意见。


代理思路及观点

针对案件事实方面,代理人提供大量证据,证明河南某材料公司于2020 5月1日即开始向贵州某建筑公司供应混凝土,“送货单”均载明收货单位 为贵州某建筑公司,贵州某建筑公司的管理人员均在该“送货单”中的“收 货人”栏内签字确认。案涉《贵州某贸易公司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郑州 某技术学院机电工程学院项目干混砂浆采购合同》属于倒签日期的合同,究 其原因在于河南某材料公司一直向贵州某建筑公司供应物料,但贵州某建筑 公司一直未付货款,经沟通后贵州某建筑公司要求河南某材料公司与贵州某 贸易公司另签订合同后再进行货款的审批,案涉项目由贵州某建筑公司承 建,河南某材料公司所供应的物料也由贵州某建筑公司承建的案涉项目实际 接收并使用,河南某材料公司自始认为是和贵州某建筑公司开展的合作。这 些都能证明河南某材料公司在该案的供货过程中, 一直都是与贵州某建筑公 司进行合作,相关人员也均代表贵州某建筑公司。

法律适用方面,代理人再审中提出新的观点,即贵州某建筑公司员工的 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应承担款项支付义务,贵州某贸易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 中的签约行为构成债务加入,应承担连带支付义务。具体理由为:

1.根据本案的基本事实,河南某材料公司有理由相信李某桂、舒某二人 代表贵州某建筑公司履行职责,二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2.河南某材料公司相信李某桂、舒某二人具有代理权是善意的,没有过 失;

3.河南某材料公司是案涉项目发包方推荐向贵州某建筑公司供货的,李 桂福、舒某二人作为贵州某建筑公司公示的现场管理人员,与河南某材料公 司具体对接,最终确定了商品混凝土、干砂浆采购事宜;

4.实际供货过程中,签收人员绝大部分人员是贵州某建筑公司公示的管 理人员,河南某材料公司根据李某桂、舒某的要求与贵州某贸易公司签订合 同后即收到了贵州某建筑公司支付的货款,更加印证了李某桂、舒某可以代 表贵州某建筑公司进行结算和支付;

5.河南某材料公司原审中申请调取的证据可以加强证明李某桂、舒某代 表在案涉项目中代表贵州某建筑公司,且贵州某建筑公司从人事安排、业务 经营、财务管理等多个方面实际控制贵州某贸易公司;

6.贵州某贸易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与河南某材料公司的签约行为构成 债务加入。

 

裁判理由及结果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开庭审理后,合议庭基本采纳了代理人的 观点,于2023年9月19日作出(2023)豫民再X号民事判决,撤销河南省郑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01民终X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2022)豫0184民初X号民事判决,改判贵州某建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河南某材料公司货款4594909.9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判决贵州某 贸易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办案体会

本案所涉纠纷是建设工程施工领域比较常见的类型, 一些施工总包单位 为了自身利益,设置防火墙公司,用防火墙公司与下游材料供应商签订采购 合同,以规避供应商直接向其主张权利,对自身造成不利影响。而施工总包 单位设置的防火墙公司通常是空壳公司,没有任何财产或实际经营内容,  旦发生纠纷,下游供应商的材料款很难得到保障。即便进入强制执行,也很 难执行回款项。在此情况下,如何准确认定责任主体,在司法实践中成为一 个难题。

本案贵州某建筑公司申请再审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并决定 提审,客观上对河南某材料公司极为不利。接受委托后,代理人仔细研究案 件材料,着重就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表见代理与债务加入的区别,哪个主体 应当承担欠款支付义务,哪个主体构成债务加入等问题与进行充分论证,提 出的观点最终被合议庭采纳。

本案再审判决作出不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发布了《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领域买卖、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解答》,代理人在本案 中的主要观点与该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和精神是一致的。


 律师简介

杜强律师

杜强,河南国基(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河南省法学 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河南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理事,河南 省司法厅法律顾问。2007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先后被评为“省 优秀党员律师”、律师事务所“优秀青年律师”。自执业以来, 一直 专注于建设工程、金融、商事合同、政府法律顾问等领域的法律业 务,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南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河南省老干部学习活动中心、东方今典集团有限公司、河南苏宁电器 有限公司、伟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大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 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王晨旭律师

王晨旭,法学学士,中共党员,河南国基(北京)律师事务所专 职律师。自执业以来,专注于合同、金融、刑事等领域,曾为中国信 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 行、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州西亚斯学院等单位提供法 律服务,现担任河南润弘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大地铁路工程有限 公司、河南诺巴迪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鑫正树脂有限公司等单位 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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