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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扎稳打 一举驳回 —— 恒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律师:陈奎、段朝磊  2024-11-25

稳扎稳打  一举驳回

—— 恒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承办律师:陈    段朝磊

 

案件简介

一、诉讼基本情况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审级:一审

原告:康某公司

被告:恒某公司(委托人)

审判机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基本案情介绍

原告康某公司系一种发明专利“一种硫泡沫及脱硫废液半干法制取硫酸的 系统及制酸方法”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202010109316.X。被告恒某公司是一 家化工企业,主要业务是生产和建设化工设备和生产线,其投标并在河南金某 股份有限公司承包建设“脱硫废液制酸系统预处理改造工程”项目目前正在稳 定运行。康某公司认为恒某公司侵犯其专利权,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各方观点

(一)原告观点

原告认为其拥有合法的专利权,并在法律保护期内,其专利价值巨大, 被告未经其许可使用其专利,构成专利侵权;且被告实际控制人曾为其员 工,明知原告专利,侵权故意明显。

(二)被告观点

被告认为其并不侵权,理由是被告所用技术方案与原告专利不同,原告 所主张的等同侵权不能成立;早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同样的产品已经公开 在市场销售,虽然是由原告所售,但并不影响可认定为现有技术。


代理思路及观点

一、被诉侵权设备没有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全部的技术特征 ,未落入 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相应的技术特征既不相同 ,也不等同 ,不构成专 利侵权。首先,被诉侵权产品和涉案专利在手段、功能、效果三个方面都是不相 同的,没有全面覆盖涉案专利任意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其次,康某公 司所主张的等同替代在本案中不能成立,康某公司在本案中强调的功能相 同、工作原理相同,并无具体分析二者之间的技术手段、技术效果如何相 同。实质上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并不构成等同,具体意见结合恒某公司 提交的侵权比对分析表进一步论证。 

二、恒某公司与金某公司不构成共同侵权

恒某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承担金某公司的项目,双方事先没有任何意思 联络。恒某公司从投标至原告起诉前均不知涉案专利的存在;原告也没有任 何证据能够恒某公司存在故意或过失。因此,恒某公司也不构成与金某公司 的共同侵权。


裁判理由及结果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恒某公司主张被诉侵权设备包含的 技术特征,并不落入涉案专利任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相应的技术特征既 不相同,也不等同,恒某公司不构成专利侵权,判决驳回康某公司的全部诉 讼请求。恒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体会

本代理人接受委托后,通过全面梳理案件资料,多次到恒某公司在河南 济源实施的工程现场,询问并了解被诉侵权设备的技术细节,并进行详细的 对比;随后又前往康某公司在山西建设的脱硫废液制酸系统现场,从被诉侵 权设备的机构、原理、技术参数都多个角度进行了详细比对,最终本代理人 制作的侵权比对分析表及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 请求,为当事人挽回了重大损失。

专利侵权案件中,恰当划分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是进行侵权比对的 基础。一般应把能够实现一种相对独立的技术功能的技术单元作为一个技术 特征划分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不宜把实现不同技术功能的多个技术单元划定为一个技术特征。本案经过仔细分析,最终说服法院,判断两者技术方案 是否属于等同技术特征,不能简单以原告主张的作用是否相同来进行判断, 需要从手段、功能或效果整体考量,只有以上两个方面的条件同时具备,才 能够认定两者属于等同技术特征。


律师简介

陈奎律师

陈奎,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利代理师、知识产权部主任, 郑州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主任,河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

执业17年来一直专注于专利、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保护、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合规等业务领域,曾服务于郑州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南大学、东方希望集团、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 深圳怡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领域经验 丰富、成绩突出,取得良好的社会评价。


段朝磊律师

       段朝磊,执业律师、专利代理师,本科毕业于河南科技大学, 2016年至2021年期间从事专利代理师工作2021年开始从事律师和专 利代理师工作,工作主要集中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领域。曾代理上海 老凤祥公司、湖北周黑鸭公司、东方希望集团、邢台恒禄公司等知名 企业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同时也为河南理工大学、立白集团、济开 电器等高校和企业的提供专利代理服务,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专利 代理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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