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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装电梯被阻拦 行政诉讼来护航 —— 郑州市某区人民政府行政许可纠纷案
律师:殷仁运 、张灿灿  2024-11-25

加装电梯被阻拦  行政诉讼来护航

—— 郑州市某区人民政府行政许可纠纷案

承办律师:殷仁运  张灿灿

 

案件简介

 

一、诉讼基本情况

案由:行政许可纠纷 审级:一审

原告:周某、刘某

被告:郑州市某区人民政府(委托人)

第三人:付某、赵某、司某、徐某、刘某、杨某、杨某2、范某、夏某、 刘某、陈某、丁某

审判机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基本案情介绍

原告刘某、周某和第三人所在的郑州市某区某单元,共计14户住户, 其中明确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共10户,占总户数的71.4%。2022年12月8 日,同意加装电梯的10户业主签订《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同意在本单元加装载客电梯一部。该单元除二原告及第三人陈某、丁某外的 10户业主签订《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业主授权委托书》,委托郑州某实业有 限公司办理加装电梯相关事宜。

2023年5月19日,某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既 有住宅加装电梯2023年第三次联合审查会议纪要》,对涉案加装电梯项目 提出相应改进意见。2023年5月24日,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针对审查意见作 出《变更通知单》。2023年6月1日,某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作出《加装电梯项目联合审查通过通知单》(编号:2023019),载 明:“某单元加梯项目于2023年5月17日已经某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 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的联合审查会审查,目前该项目实施主体已按照各 联审职能部门和专家提出的联审意见整改到位,并办理了《建设工程安全 施工措施审查备案表》《加装电梯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的备案。按照某 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2023年第三次联合审查会议纪要》的要求,某区既 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加装电梯项目联合审查通过通 知单》,准予该项目按照相关工程施工规范、标准组织实施。在电梯安装 前办理《特种设备安装告知书》相关事宜。二原告认为郑州市某区政府出具《加装电梯项目联合审查通过通知 单》的行政行为违法,遂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违法 并予以撤销《加装电梯项目联合审查通过通知单》。

三、各方观点

(一)原告周某、刘某观点

郑州市某区政府作出的涉案《加装电梯项目联合审查通过通知单》违 法,应予撤销,理由如下:原告作为该单元楼的一楼住户,加装电梯的行为 对原告生活环境造成巨大的影响,但是被告并未征求原告意见,在未取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作出允许加装电梯的行政决定,之后也并未告知原告救济权 利的途径和方式,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被告郑州市某区人民政府观点

郑州市某区政府作出的涉案《加装电梯项目联合审查通过通知单》证据 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不应当被撤销。

(三)第三人徐某等十人观点

郑州市某区政府的程序合情合理合法,也符合国家加装电梯的相关政策。

 四)第三人陈某观点

反对加装电梯,同意原告的意见。

  

代理思路及观点

  

一、被告出具的《加装电梯项目联合审查通过通知单》依据充分,合法合 规。

按照郑州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 意见》(郑城市更新文〔2022〕4号)第六条“联合审查”规定:施工图审查 合格后,申请人向所在开发区、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加装电梯的申 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相关业主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2.代理人身 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授权委托书;3.经社区居委会盖章的加装电梯申请 表、加装电梯项目协议和公示报告;4.加装电梯设计方案文本一式两份(总 平面图、楼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及相关文字说明;5.施工图设计文 件审查意见;6.联合审查所需的其他资料。所在开发区、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组织召集建筑、结构、设备等方面的专家和辖区资源规划、市场监 管、城建、城管、社区居委会、相关业主代表等以及有关管线单位对拟加装 电梯项目进行现场踏勘。现场踏勘结束后,召开联合审查会议,并根据审查 情况出具《既有住宅加装电梯2023年第三次联合审查会议纪要》和《加装电 梯项目联合审查通过通知单》。申请人依据《既有住宅加装电梯2023年第三 次联合审查会议纪要》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理部门依法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备案表》《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备案表》和《特种设备安装告知书》。申请人未取得《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 施审查备案表》《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备案表》和《特种设备安装告知书》, 不得进行加装电梯项目施工。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涉案的《加装电梯项目联合审查通过通知单》在作 出之前,分别完成了下列工作:1.核验电梯加装申请实施主体提交的材料; 2. 召集建筑、结构、设备等方面的专家和辖区资源规划、市场监管、城建、 城管、消防、社区居委会、相关业主代表等以及有关管线单位对拟加装电梯 项目进行现场踏勘,并组织召开联合审查会议;3.根据专家和各职能部门提 出的审查意见出具《既有住宅加装电梯2023年第三次联合审查会议纪要》; 4.对申请人按照《既有住宅加装电梯2023年第三次联合审查会议纪要》提出 的审查意见整改情况进行核验;5.核验合格后出具《加装电梯项目联合审查 通过通知单》。

被告按照郑州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 实施意见》等文件、政策的规定,作出《加装电梯项目联合审查通过通知 单》合法合规,在相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前提下,被告执行上级文件落 实惠民政策合法合规,不应当被撤销或确认违法。

二、被告作出的《加装电梯项目联合审查通过通知单》事实清楚、证据充 分、程序合法。郑州市某单元共有14户,有10位业主明确同意加装电梯。郑州市城市更 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六、实施程 ”中“(一)动议表决”规定:“既有住宅需要加装电梯的,申请人应当 征求所在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经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 的业主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 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案涉 单元表决同意加装电梯,完全符合上述规定。郑州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 见》“六、实施程序”中“(六)协议公示”规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方 案和加装电梯项目协议按本意见规定 公示期满,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 府及社区居委会分别调解后相关利害关系人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申请加装 电梯的业主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区居委会对加装电梯项目协议和公示报 告予以盖章确认:有一名以上(含一名,下同)经专业机构评估认 定为失能 的人员;有两名以上年满七十周岁或一名以上年满八十周岁的老年人;有一 名以上视力残疾或肢体残疾达到三级以上的 残疾人。”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 中,有一名年满80周岁的老人。退一步讲,即便表决同意加装电梯的面积和 人数未达到郑州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 施意见》规定,因楼上有一位年满80周岁的老人,也应加装电梯。

相关业主与加装电梯实施单位郑州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既有住宅加装 电梯业主授权委托书》《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后委托设计单位 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进行加装电梯方案设计。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按规定将某 单元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加装电梯方案等内容进行公示,并出具《既有住 宅加装电梯协议公示报告》。之后,河南某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对加装电梯 图纸进行审查并出具了《图纸回复单》。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加装电梯申请 人向被告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被告于2023年5月17日召集各职能部门开 展联合审查工作,各职能部门审查后出具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联合审查意见书》。郑州某实业有限公司按照各联审职能部门和专家提出的联审意见整 改到位,并办理了《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备案表》《加装电梯工程质 量监督登记表》的备案。2023年6月1日,被告按照《既有住宅加装电梯2023 年第三次联合审查会纪要》的要求出具了《加装电梯项目联合审查通过通知 单》。某单元业主申请加装电梯条件及流程符合郑州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政策的规定,被告作出 《加装电梯项目联合审查通过通知单》事实依据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 法。

三、关于原告提出的“被告并未征求其意见、在未取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 作出允许加装电梯的行政决定 ,之后也未告知原告救济权利的途径和方 ”问题。

被告作如下说明:根据郑州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既有住宅加 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的加装电梯实施程序,包括原告在内的某单元 业主在动议表决、协议公示、组织调解等过程中知道或应当知道加装电梯事 宜。且案涉《加装电梯项目联合审查通过通知单》作出后由实施主体在小区 内进行公示,原告在实施程序的全过程均有表达意见、提出异议和参与调解 的机会。但据被告了解,原告并未在规定程序中提出书面异议。

此外,文件要求动议表决需符合一定比例的业主参与表决和同意,并未 要求也不可能要求必须取得全部业主同意。关于救济权利的途径和方式,文 件亦有明确规定:“公示期间无实名制书面异议或有异议经协商解决的,社 区居委会对加装电梯项目协议和公示报告予以盖章确认。业主仍有异议的, 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原告诉请确认案涉《加装电梯项目联合审查通过通知单》违 法并撤销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依据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对案 涉加装电梯的既有住宅进行了现场踏勘,召开联合审查会议,并根据审查情况 出具《既有住宅加装电梯2023年第三次联合审查会议纪要》和案涉《加装电梯 项目联合审查通过通知单》,程序合法,符合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并无不当。

原告要求确认案涉《加装电梯项目联合审查通过通知单》违法并撤销的 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刘某、周某的诉讼请求。

办案体会


符合条件的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党和政府推行老旧小区改造、无障碍 设施改造计划的一项重大民生工程,是需要各级党政机关、基层组织和广大 人民群众积极配合、共同贯彻实施的惠民利民政策,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切 身利益和迫切需要。

好政策的落地实施,离不开群众的理解和配合。在现有政策及条件下, 很难在加装电梯项目中达到每一位业主的满意。因此,在具体行政行为实施 过程中,更要力争做到合情合理合法,最大限度争取群众的理解和配合。

本案中,就出现了涉案加装电梯项目一楼住户反对情绪较大。本案起诉 前,郑州市老旧小区已累计安装1000多部电梯,法官也面临沉重的信访压力。

承办律师作为委托人的常年法律顾问,深入了解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政 策背景和民生需求,细致梳理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严格审查行政机 关审批程序的合法性与合规性,如公示公告、征求意见、动议表决等环节, 为行政机关决策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持。在诉讼中,除了为法院提供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政策依据外,强调行政许可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对于行政管理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性,避免随 意撤销或变更行政许可,以维护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和行政管理的正常秩 序。同时,也强调司法机关应当为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这一民生政策最终落地 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护。

 

律师简介

殷仁运律师

殷仁运,河南省省级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成员,郑州市人民政府 法治库专家,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联系点负责人,郑州市人民政府立 法联系点负责人,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

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律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历。目前担任河 南国基律师事务所行政与政府法律顾问事务部主任,带领团队致力于 为政府部门提供高质量、全方位的法律服务,积极推动法治政府建 设,为国家法治事业的发展添砖加瓦。

 

张灿灿律师

 

张灿灿,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业务领域为劳动人 事争议、各类合同纠纷、公司法律事务等民商事法律纠纷。

张灿灿律师曾经或正在担任的常年法律顾问单位有:郑州市住房 保障中心、郑州市中原区房管局、中牟县正信房地产测绘队、华夏幸 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嘉亿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行政机关及 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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