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为丧偶人 再婚拆迁利益争不休
—— 邢某某、孔某某分家析产纠纷案
承办律师:刘 辉 姚艳君
案件简介
一、诉讼基本情况
案由:分家析产纠纷 审级:一审
原告:邢某某(委托人)、孔某某(委托人)
被告:任某某、任某1、任某2、许某某、许某1、许某2 审判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基本案情介绍
2011年3月7日,丧偶的原告邢某某与同为丧偶被告任某某登记结婚,双 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婚前育有一女孔某某。2011年3月11日,原告邢某某 与孔某某的户口迁入某村被告任某某家中。
2012年5月7日,某村公布《关于某村城中村改造安置方案的通告》,被 告任某某代表家庭成员任某1、任某2、许某某、许某1、许某2和邢某某、孔某某等人,与某村城中村改造指挥部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共 享有558平方米的回迁安置房,二原告也在拆迁安置人口范围之内。
回迁安置房建成之后,任某某一户共分得七套安置房,选房时确认书中 的面积为550平方米,均由被告任某某实际控制,并将部分房屋分配给两个亲 生女儿任某1、任某2。同时,二原告也从未收到拆迁安置补偿款、过渡费、 生活补贴和村里庙会、春节分配款等款项。
2018年12月20日,邢某某因脑梗死、高血压3级(极高危)、糖尿病2型、 颈动脉粥样硬化、甲状腺结节等疾病导致肢体残疾。2019年6月2日,中国残疾 人联合会向原告邢某某发放了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原告邢某某先后住院三 次,均由其女儿孔某某照料。原告出院后,一直在郑州市租房居住。
2022年7月4日,原告邢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中未 涉及原告邢某某的拆迁安置补偿权益。
因被告任某某拒绝向二原告交付拆迁安置房,原告委托河南国基律师事 务所刘辉、姚艳君律师作为代理人,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具体诉讼请求为:
1.依法确认二原告每人享有被告任某某与某村城中村改造指挥部签订的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回迁安置面积558平方米中69.75平方米(558平 方米÷8人)的安置权益,被告应向二原告交付共计139.5平方米的房屋,即 位于郑州某区某街75号4号楼2单元6楼93室(90平方米)和9号楼1单元1楼1室 (50平方米)两套房屋,被告协助两原告就以上房屋进行变更过户手续;
2.判令被告任某某向二原告支付拆迁过渡费及过节费共计106800元(过渡 费自2012年6月起至2015年9月、过节费自2012年起至2022年,具体金额待通 过调查取证后确定);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各方观点(二审及再审)
1.原告观点
被告任某某代表家庭成员8人应分得7套安置房,总建筑面积558平方米, 应作为家庭共有财产,应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的家庭人口数量8人平 均分配。《某村四组宅基地户家庭情况及安置情况表》中载明被告任某某一 户,家庭成员总人数为8人,分别为:任某某、邢某某、孔某某、任某1、任 某2、许某某、许某1、许某2。拆迁安置是依照拆迁安置通告规定,以家庭为 单位进行的,所有安置房产属于家庭共有财产。
原告邢某某、孔某某系某村村民,享受同等村民待遇,依据拆迁政策平 等享有拆迁安置补偿权益,二人共应分得面积139.5平米对应的安置房屋。同 时,拆迁安置相关的奖励、安置房屋租金及其他费用应均应由家庭成员平均 分配。因此,二原告作为被安置人员的安置权益,应予以分割。获得安置房 权益是对每一位被安置人员的专属保障,应给予每一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 等的基本生存居住权益的保障,切实保护妇女及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2.被告观点
(1)邢某某、孔某某不享有安置权益。 第一,二原告不属于某村的安置人员。
第二,某村是按合法宅基地证进行拆迁安置,与邢某某、孔某某户口在某 村没有关系。
第三,从家庭共同财产形成及贡献方面,邢某某、孔某某也不应对安置 房屋享有权益,且拆迁安置房550m²中的150m²,是“双女户”家庭的特殊 待遇,原告孔某某系被告任某某的继女,双方之间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不 属于被告任某某家庭成员,不应参与分配拆迁安置利益。
(2)邢某某、孔某某主张的过渡费及过节费应依法予以驳回。
(3)邢某某存在通过短暂结婚而后又离婚来获取任某某家庭共同财产的 嫌疑。
代理思路及观点
一、确定争议焦点
第一,邢某某、孔某某是否有分得拆迁安置房的主体资格? 第二,案涉544.08㎡拆迁安置房屋的分配方式。
二、分析请求权基础
以“户”为单位的农村家庭成员共有关系,是主张请求权的基础。因为 宅基地是以“户”为单位取得的,所以拆迁利益应由户籍上所有家庭成员平 均分配。
三、确认原告家庭关系及成员资格
邢某某与任某某再婚,邢某某户籍迁入,孔某某随母并经任某某同意落 户,且在安置情况表中登记,属于家庭成员。所以,拆迁安置房等应作为家 庭共有财产,按家庭人口数量平均分配。邢某某、孔某某具有合法的分得拆 迁安置房的主体资格。
四、阐述原告困境及被告不当行为
邢某某因身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且无房居住,任某某却将安置房对 外出租获利,拒绝交付原告居住,这种行为侵占、剥夺了原告合法权益。
五、拆迁安置房分配
550㎡拆迁安置房屋作为家庭共有财产,无特别约定应在家庭成员间平均 分配,其中,150㎡属于“双女户”家庭特殊待遇,也应平均分配。
裁判理由及结果
一、关于拆迁安置房的分配
根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安置面积以宅基地为基础计算,每宅安置 400㎡,特定条件再安置150㎡,共550㎡,与宅基地上原有房屋建筑面积无 关。
从《某村四组宅基地户家庭情况及安置情况表》看,家庭8口人含邢某 某、孔某某,安置面积550㎡,不能明确其中的150㎡只属于任某1和任某2。 所以,这550㎡是家庭共有财产,无证据证明具体份额时应平均分配,邢某 某、孔某某作为家庭成员享有同等份额,每人约68.75平方米。
法院判令将某区某街75号9号楼1单元1层1房屋(49.24平方米)、75号4号楼 2单元6层93房屋(89.02平方米)分配给邢某某、孔某某,被告任某某、任某1需 向二原告交付。
二、关于过渡费、过节费
过渡费、过节费领取,是在邢某某与任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称 用于日常生活消费和邢某某看病,原告证据不足以证明有剩余,仅对2023年1 月某村委记账凭证记载的春节分款予以支持,判令任某某向邢某某、孔某某 支付6000元过渡费、过节费。
后六被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体会
一、与委托人沟通及调查取证方面
1.沟通目的导向
与委托人有效沟通以明确其真实诉讼目的很关键。在本案中,代理律师 通过多次沟通交流,确定委托人主要诉求为得到应享有的拆迁安置房。
2.调查取证的困难与成果
本案中原告和被告的家庭关系特殊,被告在本村有一定影响力,导致取 证难度增大。承办律师经过对村民的多次调查走访核实后,向法院申请了四 份律师调查令,到多个部门成功调取了《关于某村城中村改造安置方案的通 告》《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某村四组宅基地户家庭情况及安置情况表》 《某村民委员会四组庙会、春节分款》等重要证据。
二、庭审中的表达技巧
1.庭审能力的重要性
律师在庭审中的辩论技巧、逻辑思维、语言组织表达、应变能力和应对 策略等非常重要,这些能力有助于说服法官和取得委托人信任。
2.庭审中语言表达和质证的技巧
律师通过精准的语言表达、合适的语速、语气和脱稿阐述等方式,围绕 争议焦点进行辩论。例如,将对方十大问题总结为两大争议焦点,揭露对方 证据矛盾和漏洞。
在质证环节,运用证据,抓大放小,突出关键证据。同时,尊重他人,避免不当言辞刺激其他当事人,激化矛盾。
律师简介
刘辉律师
刘辉,民进会员,毕业于郑州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历。 自2007年起从事律师工作,现为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与财富 传承法律事务部主任及合伙人律师。拥有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 师、财富管理师资格证书,主要业务方向为婚姻家事、家庭财富管理 和传承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担任多家机构的法律顾问及讲师。任河 南省律师协会婚姻家事委员会执委、郑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委员会 副主任等多项社会职务。
姚艳君律师
姚艳君,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心理咨询师、婚姻情感 咨询师、家庭教育指导师,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 专业部成员。诚实守信,尽职尽责,调解能力强,善用“恭敬心”、 “同理心”换位思考,赢得当事人的认可和信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