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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分居4年难离!印尼媳妇远走他乡,中国丈夫跨国诉讼终获圆满调解 ——裴某某、被告小妮离婚纠纷案
律师:刘辉 姚艳君  2026-03-27

国分居4年难离!印尼媳妇远走他乡,中国丈夫跨国诉讼终获圆满调解

——某某、被告小妮离婚纠纷

承办律师: 刘辉  姚艳君

案件简介

一、诉讼基本情况

  案由:离婚纠纷

  审级:一审

  原告:裴某某(中国国籍)   (委托人)

  被告: 被告小妮(印度尼西亚国籍)

审判机关: 永城市人民法院

二、基本案情介绍

原、被告原系同事关系,二人于 2017 12 月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相识后发展为恋人关系,后于 2019 2 20 日在郑州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被告随原告在中国共同生活,后因难以适应中国生活环境、社交圈子狭窄等原因,于 2021 4 21 日返回印度尼西亚,双方自此开始分居。分居期间,原、被告曾就离婚事宜进行沟通,被告虽表示同意离婚,但始终拒绝配合原告回国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无奈之下,原告委托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刘辉、姚艳君律师作为代理人,提起离婚诉讼。

2024 5 21 日,原告首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因送达程序未完成即超出审理期限,原告申请撤诉。撤诉后,原告通过多种途径与被告取得联系,被告仍同意离婚,但依旧拒绝配合回国办理离婚登记。2025 8 1 日,原告再次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采用网络开庭的方式组织双方调解,同时协助完成相关公证认证手续,案涉离婚纠纷最终得以圆满解决。

三、各方观点

1、原告观点:

原、被告婚姻基础源于同事情谊发展的恋爱关系,婚后因被告不适应中国生活导致长期分居,截至起诉时双方分居已逾 4 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

被告已明确表示同意离婚,但拒不配合办理境内离婚登记手续,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只能通过诉讼途径解除婚姻关系。

原告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 150 元)及翻译费用。

2、被告观点:

认可原告所述全部案件事实,确认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与原告解除婚姻关系,无其他异议,认可原告关于诉讼费用承担的意见。

代理思路及观点

一、 核心代理思路:

(一)核心代理思路

管辖法院精准定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且原告住所地为河南省永城市,确定由永城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确保管辖合法有效。

破解送达难题:考虑到印度尼西亚的相关法律规定及两国间的公约适用情况,前期尝试外交途径送达,后结合被告意愿,采用电子邮箱等送达方式,并说服被告通过委托中国律师参与诉讼,打通送达 “堵点”。

灵活应对程序困境:针对法院系统升级导致资料丢失、案件办理期限紧张的问题,与法院充分沟通,在法律框架内采取 “撤诉后重新立案” 的灵活方式,避免案件久拖不决,同时协调委托人赴境外联系被告,为网络调解创造条件。

简化争议焦点:因双方均同意离婚,无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其他争议,代理过程中聚焦 “确认夫妻感情破裂”“完善离婚手续” 核心诉求,推动调解程序高效推进。

二、具体代理观点:

原、被告长期分居系客观事实,且被告明确同意离婚,符合《民法典》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离婚情形,应依法支持原告离婚诉求。

涉外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应得到尊重,双方就离婚及费用承担达成一致,不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法院应予以确认。

结合印度尼西亚的公证认证相关规定及《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协助当事人完成必要的公证认证手续,确保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及跨境认可。

裁判理由及结果

一、裁判理由

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有结婚证、被告护照及翻译件、未婚证明、移民局出入境管理系统调取的被告出入境时间信息等证据予以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双方均认可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且达成一致离婚意愿,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双方就离婚、诉讼费用承担等事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调解自愿、合法原则。

 

二、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永城市人民法院确认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作出如下调解结果:

1、被告 小妮同意与原告裴某某离婚;

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裴某某负担;

3、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办案体会

1、涉外案件程序细节是关键:

涉外离婚案件涉及管辖、送达、公证认证、法律适用等多个特殊程序环节,需精准掌握《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时了解当事人所在国的相关法律关于送达的规定及国际公约如:《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的公约》简称海牙送达公约,避免因程序瑕疵影响案件进展。本案中,法院系统升级导致资料丢失、缺乏涉外案件办理经验等问题,要求律师具备灵活应对突发状况的能力,通过与法院、当事人的多方沟通化解困境。

2、当事人沟通与信任不可或缺:

因被告身处境外,前期存在联系不畅的问题,需协助原告积极寻找沟通渠道,同时向双方明确案件流程、法律风险及权利义务,建立信任基础,为达成调解协议奠定前提。

3、积累跨境办案经验:

本案作为永城市人民法院较少办理的涉外离婚案件,为后续同类案件提供了实践参考。如通过网络见证委托律师可简化公证认证手续等细节,既为当事人节省了时间和成本,也为法院优化涉外案件办理流程提供了实践依据。

4、平衡效率与合规:

涉外案件审理周期不受普通民事案件审限限制,但应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尽可能提升办案效率,减少当事人诉累。本案中采用电子送达、网络调解等方式,有效缩短了案件办理时间,实现了 “案结事了” 的良好效果。

5涉外离婚案件办案指引

1管辖法院确定:优先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均离开住所地的,按相关司法解释确定管辖法院,确保管辖无争议。

2送达方式选择:

优先适用两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送达方式;

无相关条约的,可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当事人同意的,可采用微信、邮箱等电子送达方式,或委托境外使领馆代为送达;

无法通过上述方式送达的,依法进行公告送达(公告期为三个月)。

3证据材料准备:

第一,需提交结婚证、双方身份证明(境外一方需提供护照及翻译件,身份证明文件需经公证认证或履行相关条约规定手续);

第二,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如分居证明、沟通记录等);

第三,双方就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达成的一致意见。

第四,公证认证要求:了解当事人所在国是否为《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简称海牙公约)126成员国之一,依据相关规定办理公证认证手续,确保境外证据材料及法律文件的法律效力。

第五,程序衔接与沟通: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对接,及时了解涉外案件办理流程及特殊要求;建立与当事人的高效沟通机制,及时反馈案件进展,协调解决跨境沟通中的难点问题。

第六,调解优先原则:涉外离婚案件中,若双方无实质性争议,应积极推动调解程序,简化流程、降低成本,实现双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律师简介

刘辉律师

刘辉,女,中国政法大学民法学硕士,现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专业部主任,郑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河南省律师协会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执行委员,婚姻家庭咨询师、心理咨询师。2020年被河南省律师协会授予“婚姻家庭法”专业类别的专业律师证书。曾被河南省经济广播电台、电视台邀请参加法治节目的录制。主要承办婚姻家事案件,执业格言:诚心做人、全心做事。


姚艳君律师 

    姚艳君,女,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心理咨询师、婚姻情感咨询师、家庭教育指导师,国基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专业部副主任。诚实守信,尽职尽责,沟通、调解能力过硬,善用“恭敬心”、“同理心”换位思考,赢得当事人的认可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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